(2017)川1323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韩荣与张金澎、沈港、张莉、朱明全、梁启富、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荣,张金澎,沈港,张莉,朱明全,梁启富,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3财保50号申请人:韩荣,女,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张金澎,男,194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沈港,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张莉,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申请人朱明全,男,195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梁启富,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张友洪,该司董事长。申请人韩荣与被申请人张金澎、沈港、张莉、朱明全、梁启富、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韩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沈港、张莉、朱明全、梁启富、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60%股权。申请人韩荣购买了商业保险(保单号:ACHDB5Bxxxxx)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荣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被申请人沈港、张莉、朱明全、梁启富、重庆嘉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持的蓬安县新嘉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股权比例为60%。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魏茏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