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欣、余西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欣,余西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民终1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欣,男,住河南省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西山,男,住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民,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欣因与被上诉人余西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2017)豫04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泰东审 判 员 杨国山代理审判员 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谱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