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执1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吕景华申请执行马德财、于海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景华,马德财,于海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1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吕景华,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北票市健康路。被执行人马德财,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沙拉镇。被执行人于海纯,男,197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新市阜新县沙拉镇。北票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北民马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马德财、于海纯共同偿还申请人吕景华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吕景华与被执行人马德财、于海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马德财、于海纯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终结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可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北民马初字第00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庆瑞审判员 周建平审判员 郭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