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与付天伟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付天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2执8号申请执行人: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亚栋,该公司总经理。所在地:新疆石河子市石河子乡大庙村。被执行人:付天伟,男,汉族,1969年12月12日生,系阜康市城关供销社法定代表人,住阜康市。申请执行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天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付天伟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2016年5月22日,申请执行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付天伟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石河子益禾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6)新2302民初1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相 逢审 判 员 翟 光 辉助理审判员 哈山江·吐尔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乔 燕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