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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陈钦兴与李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钦兴,李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748号原告:陈钦兴,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李龙海,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陈钦兴与被告李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2017年5月22日,陈钦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钦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计177.5元,由陈钦兴负担。审判员  陈俊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