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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民终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钦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张钦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民终19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主要负责人:徐龙,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钦,男,1978年5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钦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6)苏0602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按规定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琰审 判 员  张 敏代理审判员  刘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倪佩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