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本正与杨红兴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本正,杨红兴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706号原告:孙本正,男,生于1972年10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杨红兴,男,生于1981年11月10日,汉族,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信,男,生于1956年1月14日,汉族,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孙本正诉被告杨红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孙本正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本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孙本正负担。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聂聪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