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保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保6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镇和谐阳光小区75号楼1、2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MA2MRUXQ2A。法定代表人:翟光亮,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学文,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浦口大道1号B幢151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84150160H。法定代表人:姜植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姜植明,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皖0523财保10号财产保全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名下的银行存款3500000元。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卓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江帆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姜植明银行存款3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庆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