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25民初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刘阔善、马秀琴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阔善,马秀琴,徐志杰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044号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阔善,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马秀琴,女,1964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徐志杰,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阔善、马秀琴、徐志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刘阔善、马秀琴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刘阔善、马秀琴到庭应诉。本院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刘阔善、马秀琴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刘阔善、马秀琴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被告刘阔善、马秀琴现住址不明,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5元,退还给原告张掖市山丹县永福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多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