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民申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爱民与吴燕、李爱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爱民,吴燕,李爱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爱民,男,1960年3月2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燕,女,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爱平,男,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朱爱民与吴燕、李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苏1204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吴燕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作出(2016)苏12民终196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爱民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爱民申请再审称:原二审裁定认定案涉借贷行为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错误的,案涉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原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亦错误,请求依法再审,予以纠正。吴燕与李爱平未作答辩。本院认为:本案在原一审时,朱爱民依据2015年7月30日李爱平向其出具借款金额为100万元、25万元的两张借据,请求法院判令李爱平、吴燕立即归还。因朱爱民自认125万元借款中包含4.3625万元利息,原一审认定李爱平欠朱爱民借款本金120.6375万元,因李爱平向朱爱民借其中95.6375万元时,与吴燕系夫妻关系,遂判决:李爱平偿还借款本金120.637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吴燕对李爱平还款义务中的95.6375万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燕不服此判决,以“一审违反‘先刑后民’的法律规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据吴燕的申请,向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作出了对李爱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本案借款之间的关系等证据材料的调查令。二审法院审理期间,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于2016年9月19日向二审法院答复函称“我局侦查的葛罗扣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犯罪嫌疑人李爱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对你院调查令中关于李爱平与朱爱民之间往来款相关情况,目前仍在侦查中”。二审法院基于上述答复函,认为案涉李爱平与朱爱民之间往来款相关情况,仍在侦查中,且直至目前尚未有侦查结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依据相关的规定,不宜作民事纠纷处理,遂裁定撤销原判决,改判驳回朱爱民的起诉,于法不背。再审申请人朱爱民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再审申请人朱爱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爱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