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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执保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阳超与被申请人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131号自贡市高新区凌宇装饰材料经营部: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阳超与被申请人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采取保全措施需你单位协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自流井区千辰广告经营部在自贡市高新区凌宇装饰材料经营部的到期债权20,000.00元停止支付,至本院另行通知为止。附:(2017)川030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地址:西林街165号邮编:643000联系人:陈小林、甘伟联系电话0813-470****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