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1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昊与刘长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昊,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1执215号申请人杨昊,男,住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长生,男,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221民初120号判决书,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名为刘长生的位于杞县城关镇南关大街路东房产权证号为00××04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新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