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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明亮与被执行人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亮,郭子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郭明亮被执行人:郭子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明亮与被执行人郭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郭子义列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执行(2016)吉0402民初1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吴刚& # xB;审判员 闫   广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