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丁文诉张宏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文,乌拉特前旗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宏,云伟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834号原告:王丁文,男,1951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乌拉特前旗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系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宏,男,汉族,40岁,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云伟,男,汉族,40岁,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丁文诉被告乌拉特前旗中一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宏、云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丁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丁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丁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丁文负担。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