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3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奥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道兵、南京双节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奥本工贸有限公司,尚道兵,南京双节印刷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3282号申请人南京奥本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本区杨新路252号。被执行人尚道兵,男,住址仪征市。被执行人南京双节印刷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本区葛塘街道葛关路815号。申请人南京奥本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道兵、南京双节印刷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116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12月8日原告南京奥本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792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未果。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另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起将被执行人尚道兵、南京双节印刷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文书确认,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申请人有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本案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审判员 潘振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玉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