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苏精精与许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精精,许景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1748号原告苏精精,女,1988年生,汉族,住青县。被告许景军,男,1968年生,汉族,住青县。苏精精与许景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苏精精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精精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