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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7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国金、张荣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国金,张荣法,刘文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7904号申请执行人蒋国金,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张荣法,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执行人刘文花,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蒋国金与被告张荣法、刘文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3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蒋国金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张荣法、刘文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国金未实现债权6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房产已轮候查封,本案不宜处置,车辆也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7904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胡金冰代理审判员  陈楼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青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