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1441120015)。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保税区港东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陈友相,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659411-9)。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号*楼。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2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舟山东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给付借款本金149409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7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朱奭慈审判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瑞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