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陆爽与刘伟民、刘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爽,刘伟民,刘伟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2民初812号原告:陆爽,男,1991年7月20日出生,壮族,住百色市右江区。委托代理人:黄惠琴,广西知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民,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被告:刘伟国,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爽与被告刘伟民、刘伟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陆爽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被告刘伟民已主动支付完毕所欠货款,已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爽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积极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陆爽负担。审判员 林 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