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73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民海与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民海,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507号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在浙江省临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中新镇。经营者:沈绵楷,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原告金民海与被告广州市增城楷发五金店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民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蒋华胜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黄榆岚书 记 员  郑 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