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4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洪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4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景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龙友,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方正县。被执行人张洪昌,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方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洪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正县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此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124执3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振东审 判 员 高 亮代理审判员 康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姜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