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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412号申请人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法定代表人范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禄,该公司经理。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货款294820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15192.5元、执行费3203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与河南石力源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已履行120万元,现正在履行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8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审 判 员  周传忠代理审判员  秦小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员高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