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梁福荣与牛强、张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福荣,牛强,张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02民初446号原告:梁福荣,女,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言双,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牛强,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张毅,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拘留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一路***号*栋。代表人:赵国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原告梁福荣与被告牛强、张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言双,被告牛强、张毅,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653.53元、误工费5700元、护理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0元、营养费1350元、交通费1296元、施救费480元、车辆损失4438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共计37967.53元,并按规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先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牛强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区郑州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路路口处时,与同向行驶至此处的原告梁福荣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原告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警察一大队认定被告牛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牛强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5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牛强、张毅辩称,对事故及保险情况均无异议,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及保险情况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无争议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保险情况本院予以确认。涉案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2日至2017年1月18日在胜利石油管理局胜利医院住院治疗27天,出院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为脑震荡,软组织损伤,注意休息,休息1月,避免情绪波动及过度劳累。被告牛强于2017年12月21日另行支付原告检查费138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同意计入赔偿总额中一并处理。原告因交通事故支出施救费480元。原告单方委托东营市正和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车辆损失为4438元。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鲁E×××××号小型轿车损失进行鉴定,损失价格为2990元。原告主张误工57天误工费为57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确认原告误工时间为30天,每天按照86.42元的标准误工费为2592.6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历、医疗费单据、公估报告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供东营区玉洲按摩店金额为3000元的收据1张,主张出院后中医按摩辅助治疗花费理疗费3000元。被告认为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有关,且非正规医疗发票不认可。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牛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毅是涉案车辆的登记车主,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原告请求被告张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牛强驾驶的鲁E×××××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牛强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直接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原告主张的医疗费7653.53元、施救费48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按摩费非正规医疗机构医疗票据,该证据无证明力,依法不予认定,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30元的标准计算为810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确认原告误工费为2592.6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请求的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可按照201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545元/年的标准计算为2333.34元,原告该项请求超出部分依法不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296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根据原告就医情况,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酌情支持900元,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依据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车辆损失2990元,原告请求的超出部分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无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牛强支付的检查费用可计入原告的赔偿总额中一并处理。综上,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9033.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10元、误工费2592.6元、护理费2333.34元、交通费900元、施救费480元、车辆损失2990元,共计18139.47元,由被告太平洋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被告牛强垫付款1380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福荣损失19139.47元(被告牛强垫付的赔偿款1380元从保险公司赔偿款中扣除予以返还);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款项支付办法:赔偿义务人将其中18046.47元[包括被告牛强应负担的诉讼费287元]直接汇入原告梁福荣在中国工商银行62×××87账户内,将其中1093元赔偿款直接汇入被告牛强在东营银行八分场支行62×××59账户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梁福荣负担238元,由被告牛强负担287元。财产保险费120元,由原告梁福荣负担。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上诉的,应当按全额交纳上诉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春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