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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委赔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司法赔偿赔偿委员会驳回张兰生申诉通知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赔 偿 委 员 会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内委赔监8号张兰生:你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内01委赔7号决定,以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违法扣押,给你造成车辆毁损损失和营运损失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你的车辆于2002年8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扣押,2003年1月25日,你被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同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呼刑终字第31号刑事裁定后,你将车辆取回并出售。2016年6月22日,你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已经超过两年的请求时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内01委赔7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