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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露玟与宁根豪侵权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22执538号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甘功飞、甘宗绍、宁鸿、宁根豪、宁银毫、宁英毫: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申请执行人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申请执行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与甘功飞、甘宗绍、宁鸿、宁根豪、宁银毫、宁英毫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将执行标的款33250元强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已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从本院领取了执行标的款30000元,退受理费3250元,退执行费399元,合计3364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衡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