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2执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颜露玟与宁根豪侵权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422执538号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甘功飞、甘宗绍、宁鸿、宁根豪、宁银毫、宁英毫:二○一六年十二月一日申请执行人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申请执行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0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与甘功飞、甘宗绍、宁鸿、宁根豪、宁银毫、宁英毫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按照申请执行的标的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前将执行标的款33250元强制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申请执行人肖金玲、颜露权、颜露玟、颜少永、杨帮秀已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从本院领取了执行标的款30000元,退受理费3250元,退执行费399元,合计33649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衡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