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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凌玉婷、吴光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玉婷,吴光明,邱艳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凌玉婷。申请执行人:吴光明。被执行人:邱艳萍,女,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铜鼓县排埠供电所职工,住铜鼓县永宁镇城南中路368号3栋2单元202室,身份证号:362233197006264423。本院在执行凌玉婷与邱艳萍借款合同纠纷、吴光明与邱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两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邱艳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艳萍履行,但被执行人邱艳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艳萍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鼓办事处有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邱艳萍所有的在宜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铜鼓办事处的公积金壹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邱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永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