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刑��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先超抢劫、非法撞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先超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2017)川08刑更23号罪犯马先超,男,生于1993年3月2日,羌族,四川省郫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一监区服刑。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什邡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先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以(2013)德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原审被告人马先超的判决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以(2015)广刑执字第109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先超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于2017年5月2日以该犯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广元监狱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马先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及法律法规,积极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5年9月至2017年1月获得计分考核积分转换表扬2个。附加刑罚金已全额履行。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先超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证据与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上述事实有《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四川省广元监狱提请罪犯马先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证据充分,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对罪犯马先超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先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至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琰审 判 员 江 英人民陪审员 张贤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岚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