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与被告李奎金融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李奎,吴长英,王华斌,王淑艳,关云龙,张淑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繁荣街102号。负责人:李凯,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早成,男,该行职员。被告:李奎,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九一。被告:吴长英,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九一。被告:王华斌,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九一。被告:王淑艳,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二九一。被告:关云龙,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被告:张淑英,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海南乡河北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二九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诉被告李奎、吴长英、王华斌、王淑艳、关云龙、张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奎、吴长英互负连带责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借款本金299999.99元,利息85922.09元,并以299999.9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87%计算,一并给付自2016年11月1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王华斌、王淑艳、关云龙、张淑英对上述债务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李奎向原告借款30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实际放款日与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贷款年利率9.9%,逾期还款加收30%罚息;李奎、王华斌、关云龙组成联保小组,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为其他成员的借款提供50%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奎配偶吴长英、王华斌配偶王淑艳、关云龙配偶张淑英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当日,李奎出具借据,借款300000.00元,约定2015年7月16日还款,李奎未偿还借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刑事犯罪,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已对被告人刘传宇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以农业种植为由,冒用李海刚、李奎名义采用联保的形式,提供虚假贷款手续骗取贷款6000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提起公诉。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本案有决定性的影响,现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可待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4.41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丽辉人民陪审员 王桂琴人民陪审员 周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广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