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长平与晁保军、黄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平,晁保军,黄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晁保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瑞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长平与被执行人晁保军、黄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莫民初字第28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96207.47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14266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53547.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长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