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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莫执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魏长平与晁保军、黄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长平,晁保军,黄瑞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莫执字第175号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晁保军,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瑞红,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长平与被执行人晁保军、黄瑞红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莫民初字第286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长平申请被执行人给付现金496207.47元。已实际执行标的额为14266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53547.4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魏长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东代理审判员  邢金凤代理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亚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