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小薰与上海市黄浦区恒升大厦业主委员会业主共有权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小薰,上海市黄浦区恒升大厦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共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小薰,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黄浦区恒升大厦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马长忠。再审申请人陈小薰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市黄浦区恒升大厦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恒升业委会)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3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小薰申请再审称,小区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远高于小区日常支出,无需再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再行列支费用。小区有停车场、房屋出租,实际收入与报表收入有出入。原审未支持其诉讼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恒升业委会提交意见称,陈小薰推算的2006年1月至2014年6月小区公共收益255万元人民币与事实完全不符。业委会成立之前的公共收益开发商都给了前期物业管理公司。2006年第一届业委会成立后,于2016年6月重新选聘了物业管理公司。此时业委会接收的公共收益只有停车场的收入。该阶段的实际收支情况经审计公司所作出的审计结果已将小区2014年9月30日前的小区公共收益余额缴存至小区业主大会银行账户,并按照规定向全体业主公布。请求驳回陈小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小薰要求恒升业委会将停车费、广告费、储藏室收益等存入业主大会指定银行帐户。依据查明的事实,恒升业委会已按照有关规定向小区业主大会开户银行申请对恒升大厦的公共收益进行审计,并根据具有资质的审计公司所作出的审计结果将小区2014年9月30日前的小区公共收益余额缴存至小区业主大会银行账户。陈小薰称审计公司作出的审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公共收益(停车费、广告费、储藏室)与实际情况不符,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据此驳回陈小薰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小薰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陈小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小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远审判员 缪 丹审判员 王兰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四)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