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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康桂芬与孙湖、康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桂芬,孙湖,康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1043号原告康桂芬,女,48岁,1968年9月3日,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被告孙湖,男,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被告康淑芳,女,地址:吉林省通化市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康桂芬与孙湖、康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桂芬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殿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