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陈正龙与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龙,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龙,男,1976年5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被执行人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奇头村寨子组。法定代表人熊亮梅,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于2016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正龙提出被执行人湖南韶峰生态茶业有限公司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6)潭仲裁字第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正龙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已控制的财产的处置条件成就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志雄审 判 员 肖 俊审 判 员 蔡日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俊峰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