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民初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洋与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洋,王海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439号原告:高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王海平,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洋诉被告王海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洋撤回对被告王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高洋负担。审 判 员 黄诗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