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游利刚、叶桃梅、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游利刚,叶桃梅,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4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负责人柳梅。被执行人游利刚。被执行人叶桃梅。被执行人黄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草堂支行与游利刚、叶桃梅、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67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游利刚、叶桃梅、黄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游利刚、叶桃梅、黄平银行存款129168.8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