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瑞源兆丰石材有限公司、高墀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瑞源兆丰石材有限公司,高墀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11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源兆丰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九园工业园区京津国际石材产业总部基地。法定代表人高铭东,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高墀敬,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原籍福建省南安市,现住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源兆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墀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69544元,利息65339元,诉讼费3933元,执行费655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瑞源兆丰石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墀敬自愿协商,就本案执行标的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书,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