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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147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王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147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昝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号*幢。法定代表人王彦,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柳林路**号。法定代表人赵国元,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彦,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2016)鄂0302执90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的股权,现因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无需再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可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刘曙光二O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源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鄂0302执1471号之二十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十堰润丰源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佳鹏工贸有限公司、王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302执147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解除对申请执行人湖北拓瑞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其在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扣押。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经办人: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何源执行公务证号:SY01090电话:0719-84729681897191317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