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91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和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91民初553号原告曹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满晓军,永登县秦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曹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撤诉。已减半收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喻得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琰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