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12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肖勇、帅小江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帅小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12刑初19号公诉机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勇,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8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民航江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帅小江,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新建区。2016年8月18日因寻衅滋事罪被民航江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第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勇、帅小江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勇、帅小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4日,在昌北国际机场非法营运的客车司机被告人肖勇、帅小江伙同邓某1、邓某2、杨某2、于某(均已判刑)、胡某(另案处理)等人聚集在昌北国际机场新南门“如是”扎啤城,商议应对南昌市运管处近期打击非法营运客车行动的对策。经过商议,决定于第二天在南昌市运管处的工作人员对他们非法营运客车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对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意图使客运管的执法人员以后不敢前来昌北国际机场执法。南昌市运管处得知第二天会有非法营运的客车司机前来机场“闹事”,经请示上级,决定第二日由南昌市运管处与新建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下称新建运管所)派出联合整治小组共同对机场非法营运进行打击。2014年6月5日上午,被告人肖勇与邓某1、邓某2、胡某纠集被告人帅小江及申某(已判决)、杨某2在内的多名非法营运客车司机聚集在昌北国际机场停车场四区边上的草坪上,要求在场司机在机场内寻找客运管理的执法车辆、人员,并唆使、鼓动其他司机一起在客运管理人员执法时实施打击报复。当日上午10时许,申某在机场社会停车场收费处附近发现一辆疑似执法车辆,遂通知邓某2前来查看。邓某2驾驶自己的赣L×××××大众POLO轿车赶往现场,经查看后确定该车为执法车辆。之后,在邓某2的安排下,杨某2假装拉客,将伪装成“旅客”的曹某引向邓某2的POLO车旁后走开。然后由申某接应曹某,将其带上车准备离开。此时新建运管所的执法人员陈某、李某、徐某、王某等人靠近POLO车依法进行盘查,申某大叫“抢车”,被告人肖勇、帅小江与邓某1、邓某2、杨某2、于某、胡某等人先后迅速冲至POLO车旁,与申某等人一起对陈某、李某、徐某、王某等执法人员进行了围堵、殴打,导致被害人陈某、李某、徐某、王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害人陈某、李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肖勇、帅小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肖勇、帅小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李某、徐某、王某的陈述,同案人申某、于某、杨某2、邓某2的供述,证人熊某、彭某等人的证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本院(2014)新地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2015)新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肖勇、帅小江归案经过及被告人肖勇、帅小江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勇、帅小江伙同同案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勇、帅小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二、被告人帅小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涛桂人民陪审员  徐细泉人民陪审员  熊斯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多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