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高朝奎与韩凤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凤岐,高朝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7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凤岐,男,1968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现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朝奎,男,195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强,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韩凤岐因与被上诉人高朝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4民初6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凤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韩凤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凤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韩凤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夏海南审判员 刘 凡审判员 白文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