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沈飞与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飞,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7号之一原告:沈飞,男,汉族,1991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泰和二街***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杨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飞诉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告沈飞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开庭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9点30分,地点为本院第十六法庭。原告沈飞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沈飞诉被告成都望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飞负担。审 判 长  周 航人民陪审员  王满奎人民陪审员  祝 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