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8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洁与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单宗文,李珍,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8201号原告:陈洁,女,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告:单宗文,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珍,女,1972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李珍。被告: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单宗文。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洁与被告单宗文、李珍、上海志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宗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因原告陈洁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鲁晓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