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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召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召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刑初6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召华,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贵州省江口县,侗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务工,住贵州省江口县。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4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文成县看守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召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召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杨召华伙同石某、杨某2、杨某3(均已判决)驾车从温州市永嘉县来到本县珊溪镇,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从后门进入雅坪村雅坪新街140号程某家,在程某家一楼及二楼房间窃得利群牌等香烟30余条,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石某、杨某2、杨某3的家属于2016年9月26日分别代为退赔被害人程某人民币2000元、1500元、500元。被告人杨召华于2017年3月4日到江口县坝盘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召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被告人杨召华质证无异议的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进货明细、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胡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程某的陈述;被告人杨召华与同案犯石某、杨某2、杨某3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召华伙同他人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召华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夜间撬门入户盗窃,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召华犯罪以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召华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召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召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4日起至2018年2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