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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华与葛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葛冰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849号原告张华,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葛冰冰,男,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张华诉被告葛冰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张华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