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4执2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212号之一(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泸州市龙马潭区江北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蒲克良,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70894179-7。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1983年5月3日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龙马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波银行存款2146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生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