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毛加庆与李军良、李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加庆,李军良,李军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779号原告:毛加庆,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小学文化,现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李军良,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居民委员会柏枝寺居民小组9号。被告:李军明,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人,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曼连居民委员会柏枝寺居民小组12号。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加庆与被告李军良、李军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加庆本案林地权属存在争议,愿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军良、李军明的起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放弃诉权,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5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朱格志审 判 员 杨昌金人民陪审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益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