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曹成、韩向东、曹臣、边延超、边志维、苏义生、苏延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曹成,韩向东,曹臣,边延超,边志维,苏义生,苏延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寿县。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纪德真,现住延寿县。被执行人:曹成,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韩向东,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曹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边延超,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边志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苏义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苏延冰,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曹成、韩向东、曹臣、边延超、边志维、苏义生、苏延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延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执行人曹成、韩向东、曹臣、边延超、边志维、苏义生、苏延冰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的(2008)延民一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