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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3民初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孝满与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孝满,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4704号原告李孝满。委托代理人庄勤、管友明,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永。被告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峰。委托代理人宋航。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孝满诉被告上海琳琨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松江骏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孝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马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