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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潘玉真与皇甫超、邢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玉真,皇甫超,邢思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1679号原告潘玉真,女,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身份证号41232719680404030X号。被告皇甫超,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邢思云,女,成年人,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交警队工作。原告潘玉真与被告皇甫超、邢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皇甫超、邢思云的地址查无此人,经向原告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出被告的具���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皇甫超、邢思云无详细地址,而原告潘玉真又提供不出被告皇甫超、邢思云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玉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于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