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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XX明、李秀芹因与被申请人王红岩、张英萍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明,李秀芹,王红岩,张英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5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秀芹。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英萍。再审申请人XX明、李秀芹因与被申请人王红岩、张英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1民终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明、李秀芹申请再审称,申请人XX明与被申请人王红岩所签协议属于在乘人之危和受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民诉法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XX明与王红岩、张英萍于2010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协议书,XX明与王红岩又于2010年6月21日签订了另一份协议书。该两份协议书XX明均认可由其本人签名。原审据此认定XX明对2010年6月21日协议书应该是知晓的并无不当。XX明关于与被申请人王红岩所签协议属于在乘人之危和受欺诈的情况下所签订的,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协议签订后,2010年6月21日XX明授权王红岩办理兰州市城关区大沙坪左家湾108号房屋翻建事宜,XX明也认可依约收到王红岩支付的各种款项,依据上述事实,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对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08号房屋并非无权占有,XX明主张两被申请人系侵权人,应腾出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左家湾108号属于XX明的宅基地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对于XX明、李秀芹要求腾房并赔偿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XX明、李秀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明、李秀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斌代理审判员  倪孝刚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