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洪保军与王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保军,王美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保军,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娇,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浪科技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洪保军因与被上诉人王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已经超过6个月,已不具备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定条件,应根据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第258条、第325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保军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文彤审判员 刘保河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