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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洪保军与王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保军,王美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保军,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中胜,北京市中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美娇,女,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新浪科技网络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大兴区。上诉人洪保军因与被上诉人王美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本案,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已经超过6个月,已不具备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法定条件,应根据情况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鉴于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57条、第258条、第325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5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洪保军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4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文彤审判员  刘保河审判员  马兴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静 来自: